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