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将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将既有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增容计划纳入电网年度改造计划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