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一)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充电车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

(二)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能源汽车驶离公共充电车位。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