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