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期目标控制和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