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