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