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