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