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侨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组织功能,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