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鼓励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偿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旅游商品生产等旅游经营活动。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收益,主要用于旅游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财产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