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旅游经营者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项目和租车、租马、租牛等服务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检疫)、监测和评估。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