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的调查、提出建议名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和旅游、经信、林业、地方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