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