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掌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学校应当采取家长会、家庭联系册、电话、网络等方式,保持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态化的密切联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