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