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