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