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