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