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