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并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不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