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邢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以邢州古城“一道双城六坊”为代表的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以北大街、羊市道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以皇寺镇、沙河城镇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镇,以英谈村、王硇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村,以神头村、樊下曹村等为代表的传统村落,以马市街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三)以邢窑遗址、普利寺塔、京杭大运河(邢台段)、平乡文庙大成殿等为代表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古鲁东遗址、南黄泥村石造像等为代表的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四)以杨家巷19号民居、东大街102号民居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以布袋院或布袋院群落等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建筑;

(五)以南宫129师东进纵队司令部旧址、抗大遗址群等为代表的近现代革命史迹;

(六)以国家一级古树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

(七)以王其和太极拳、邢台梅花拳、广宗道教音乐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以邢襄、南关等为代表的地名文化遗产;

(九)风景名胜、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涉及文物、风景名胜、传统村落、工业遗产、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法律、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