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