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投诉破坏、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