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