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二)建坟立碑;(三)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四)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实施低空飞行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