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馆藏文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对馆藏文物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文物流失。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根据文物的等级,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