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应当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