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