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