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