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和转介处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排查、走访,及时了解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就学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