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并采取询问、走访等方式督促落实,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