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卫生室(保健室),配备医疗卫生保健人员。鼓励聘请健康副校长,协助做好未成年学生卫生健康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