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进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