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