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心理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并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提供指导意见,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