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开除或者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学生、留守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避免未成年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