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