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