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中恪尽职守、公正诚信、严守纪律,未经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时,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协调,并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的,可以向其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