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经费保障;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四)事故报告、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五)其他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