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