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在余姚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拆除;(四)禁止从事游泳、游艇、旅游、垂钓等活动;(五)禁止运载油类、粪便、垃圾、有毒物质的船舶进入;(六)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