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余姚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

(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拆除;

(四)禁止从事游泳、游艇、旅游、垂钓等活动;

(五)禁止运载油类、粪便、垃圾、有毒物质的船舶进入;

(六)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