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零点五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零点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