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