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限速航行、单航、封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海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海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其他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