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限速航行、单航、封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海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上交通事故;(四)海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其他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