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