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中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条文,常务委员会不作解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