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审议修改后,认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程序由主任会议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