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